假定有一個企業開發了一項認為很有市場前景的新產品,該公司想好好促銷一番,如果單單是找批發商和零售商,將該項新產品交給他們代銷,則往往因為他們的行銷網有限,可能達不到其希望的目標,于是這家公司在每個特定地區,分別選擇了特約的專賣店來銷售其產品:同時賦予這些特約專賣店能夠使用其公司商標、店號的權利,提供該產品銷售有關的know-how及制造秘方,更進一步的給予各項訓練、指標及支援。
由于這家公司既允許其特約專賣店使用公司的店號、商標,又傾囊相授指導其制造、管理、行銷,當然相對的可以跟這些特約店要求相對的報償,如此這般的交易過程,該公司和特約專賣店之間必然要訂立個合同,這種合同就叫做連鎖加盟合同;而拓展新產品市場的該公司所采用的行銷方法,就是連鎖加盟系統。
當然這種銷售方式也不僅限于新產品,幾乎所有的行業、所有的商品和服務,經過設計后都有可能使用連鎖加盟的方式,大如國際級觀光旅館,小如冰淇淋,如今在歐美各國、中國大陸、臺灣地區都可以看到。
依國際連鎖加盟協會(IFA)的連鎖加盟的定義:一種存在于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持續關系。總公司賦予對方一項執照、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對其組織、訓練、采購和管理的協助,相對的也要求加盟者付與相當的代價,作為報償。
另外日本連鎖加盟協會(JFA)對連鎖加盟下的定義如下: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合同,將自己的店號、商標,以及其他足以象征營業的東西和經營的know- how授予對方,使其在同一企業形象下販賣其商品。而加盟店在獲得上述的權利之同時,相對的需付出一定的代價(金額)給總公司,在總公司的指導及援助下,經營事業的一種存續關系。
上述之定義,我們可以將連鎖加盟制度 ,歸納成三點:
(1)連鎖加盟制度是存在于連鎖加盟總公司(Franchiser)、加盟店(Franchisee)之間的一種合同關系,但是這種合同是一種既定格式的合同,而非經由雙方協議而訂立下的合同,即總公司事先將合同的內容擬妥、印妥,然后將相同定式的合同交付與眾多的加盟希望者,請其同意后簽訂的一種合同。
(2)合同的主要內容是記載產品銷售或從事經營有關的所有權利之交付,及與此相對的代價,付與之義務履行。
(3)基于權利義務履行的合同簽訂雙方,其基本的權利義務如下:
A. 總公司允許加盟店使用其店號、商標等企業標識,同時提供經營及銷售等有關的know-how,并加以指導。
B. 加盟者為了經營其事業,而投入交付必要的相對資金,在總公司的指導與監督下, 從事其事業的經營。
說白點就是你用他的門頭、他的牌子 、他的貨物等等來自己經營
一種存在于總公司和加盟者之間的持續關系。總公司賦予對方一項執照、特權,使其能經營生意,再加上對其組織、訓練、采購和管理的協助,相對的也要求加盟者付與相當的代價,作為報償。
連鎖經營是指堅持以消費者為中心通過統一商品、統一價格、統一服務,廣泛布點及時地最大限度地滿足顧客所需的經營方式。
連鎖經營包含:直營連鎖(Regular Chain 簡稱RC)、自愿連鎖(Voluntary Chain簡稱VC)、連鎖加盟(Franchise Chain簡稱FC)三種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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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鎖加盟”是指加盟總公司和加盟者締結契約,加盟總公司將商標、商品、經營技術授權于加盟者。而加盟者在得到上述權利之時,相對必須支付一定金額給加盟 總公司,并根據加盟總公司的指導、培訓及協助,使用相同商標,全部或部份使用相同商品、服務和經營技術,行使專業分工、集中管理的經營團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