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0日,寧波證監局公布對寧波維科精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維科精華”)采取責令改正監管措施的決定。
決定顯示,2018年1月30日,寧波證監局對維科精華定增事項開展了現場檢查。經檢查發現,2014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間,維科電池應收東莞金卓、東莞金銘款項多次出現逾期收回的情況。
但維科精華2017年2月18日至7月28日重組過程中披露的《維科精華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并募集資金暨關聯交易報告書》關于重大風險提示之標的公司經營風險中均稱“維科電池的主要客戶均為行業內知名企業,實力雄厚、信譽良好,能夠按時支付銷售貨款”,與實際情況不符。
寧波證監局指出,維科精華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四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決定對維科精華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并要求維科精華于收到決定后30日內報送整改報告,進一步提升規范意識,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