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603365 證券簡稱:水星家紡 公告編號:2018-033
上海水星家用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年度權益分派實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 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A股每股現金紅利0.5元
差異化分紅送轉: 否
一、 通過分配方案的股東大會屆次和日期
本次利潤分配方案經公司2018年5月3日的2017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1. 發放年度:2017年年度
截至股權登記日下午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登記在冊的本公司全體股東。
本次利潤分配以方案實施前的公司總股本266,670,000股為基數,每股派發現金紅利0.5元(含稅),共計派發現金紅利133,335,000元。
(1)無限售條件流通股的紅利委托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通過其資金清算系統向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各會員辦理了指定交易的股東派發。
已辦理指定交易的投資者可于紅利發放日在其指定的證券營業部領取現金紅利,未辦理指定交易的股東紅利暫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辦理指定交易后再進行派發。
(2)派送紅股或轉增股本的,由中國結算上海分公司根據股權登記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記在冊股東持股數,按比例直接計入股東賬戶。
公司有限售條件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的現金紅利由公司自行發放。
(1)對于持有公司無限售條件 A 股股份的個人股東和證券投資基金,根據《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 號)的規定,上市公司暫不扣繳個人所得稅,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 0.50 元。個人股東及證券投資基金在股權登記日后轉讓股票時,將按照上述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據其持股期限計算實際應納稅額,超過已扣繳稅款的部分,由證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機構從個人資金賬戶中扣收并劃付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 個工作日內劃付至公司,公司將在收到稅款當月的法定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具體實際稅負為: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內(含1 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20%; 持股期限在1 個月以上至1 年(含1 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稅負為10%;持股期限超過1 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股東,由本公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于2009年1月23日頒布的《關于中國居民企業向QFII支付股息、紅利、利息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7號)的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5元。如相關股東認為其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需要享受稅收協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規定在取得股息、紅利后自行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3)對于香港聯交所投資者(包括企業和個人)投資上海證券交易所公司 A 股股票(“滬股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1號)有關規定,按照10%的稅率統一代扣代繳所得稅,扣稅后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每股0.45元。
(4)對于持有限售股的自然人股東,根據《關于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的規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紅利,按照該通知規定計算納稅,持股時間自解禁日起計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紅利繼續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實際稅率為10%,稅后每股實際派發現金紅利人民幣0.45元。
(5)對于其他機構投資者,其股息、紅利所得稅由其自行繳納,實際派發現金紅利為稅前每股0.5元。
對于公司本次權益分派事項如有疑問,請通過以下聯系方式進行咨詢。
聯系部門:水星家紡董事會秘書辦公室
上海水星家用紡織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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