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證券代碼: 002327 證券簡稱:富安娜 公告編號: 2017-052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
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第一個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為331名,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674,860股,占公司解鎖前股本總額的0.19%。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成就的議案》,有關事項詳細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概述及已履行的相關審批程序
1、 2016 年 2 月 1 日,公司分別召開第三屆董事會第十八次(臨時)會議和
第三屆監事會第十七次(臨時)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 、《關于核實〈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
案)〉中的激勵對象名單的議案》及《關于召開公司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
會的議案》,公司獨立董事對此發表了獨立意見。
2、 2016 年 2 月 25 日,公司召開 2016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了《關
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關于制定<第二
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的議案》及《關于提請股東大會授權
董事會辦理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有關事宜的議案》,公司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勵計劃得到批準。
董事會被授權確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在公司和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辦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須的全部事宜。
3、 2016 年 3 月 10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十九次(臨時)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十八次(臨時)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向激勵對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及《關于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相關事項的議案》,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了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4、 2016 年 5 月 23 日,公司分別召開了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三次(臨時)會議和第三屆監事會第二十一次(臨時)會議,審議并通過了《關于調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對象、授予數量及授予價格的公告》,獨立董事對相關事宜發表了獨立意見。
5、 2016 年 6 月 21 日公司發布了《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為 2016 年 6 月 27 日。 本次激勵計劃授予股份數量為 17,743,000 股,占授予前上市公司總股本的比例為 2.13% 。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股份來源為向激勵對象發行新增,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總人數為 340 人。
6、 2016 年 10 月 18 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
注銷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激勵對象中江宏、肖亞軍、易廣名 因個人
原因已離職,失去本次股權激勵資格,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數量由
7、 2017 年 2 月 16 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激勵對象中付磊、任杰因個人原因已離職,失去本次股權激勵資格,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數量由 19,651,000 股調整為19,045,000 股,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數由 337 人調整為 335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由 17, 651,000 股調整為 17,045,000 股,預留部分 2,000,000 保持不變。
8、 2017 年 6 月 6 日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回購注銷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的議案》,激勵對象中李其生、 鄒銳、 倪學習 、 蔡濤因個人原因已離職,失去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資格,對其持有的尚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李其生 169, 000 股、 鄒銳 33,200 股、 倪學習 80, 000 股、 蔡濤 14,200 股)合計 296,400 股進行回購注銷,其中公司首次授予激勵對象人數由 335 人調整為331 人,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數量由 17,045,000 股調整為 16,748,600 股,預留部分 2,000,000 保持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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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滿足解鎖條件情況的說明
(一)滿足解鎖條件情況的說明
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里約定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首次授予日起滿12個月后, 激勵對象可以在未來48個月內按10%: 20%: 30%: 40%的比例分四期解鎖。
公司業績考核條件成就說明:
序號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鎖條件 激勵對象符合解鎖條件的情況說明
本計劃在2016年-2019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
績指標進行考核,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 以2015年業績為基準, 2016年公司實現
1 年度的解鎖條件之一。業績考核的指標為:以2015年業 的營業收入較2015年增長不低于3.00%
績為基準, 年公司實現的營業收入較 年增長不 。
2 根據公司薪酬與績效考核相關管理辦法,激勵對象上一 2016年激勵計劃331名激勵對象績效考
年度績效考核合格。 核均合格,滿足解鎖條件。
公司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
3 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2)最近一年 公司未發生前述條件,滿足解鎖條件。
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予以行政處罰;(3)
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內被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或宣布為不適當
4 人員;(2)最近三年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 激勵對象未發生前述情形,滿足解鎖條
會予以行政處罰;(3)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 件。
公司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4)公司董事會認定
的其他嚴重違反公司有關規定的情形。
公司限制性股票鎖定期內,各年度歸屬于上市公司股東
5 的凈利潤及扣除非經常性損益的凈利潤均不得低于授予 公司財務指標均滿足解鎖條件。
日前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為負。
(二)鎖定期于2017年6月 26 日屆滿
本計劃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自授予之日起滿12個月后,滿足解鎖條件的,激勵對象可以在未來48個月內按10%: 20%: 30%: 40%的比例分四期解鎖。 。
2016年2月 25 日召開了2016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的 《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及其摘要的議案》 相關要求,公司董事會實施并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工作,確定第二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期為2016年6月 27 日 ,故第一個鎖定期于2017年6月 26 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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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董事會認為公司第二期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于2017年6月 26 日后成就。
本次實施的第二期股權激勵計劃相關內容與已披露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不存在差異。根據《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的規定,公司在本次激勵計劃的實施過程中,未向激勵對象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
三、 本期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
本期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1,674,860股。根據股權激勵計劃相關規定,各激勵對象在本期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占獲授總數的比例均為25%,在計算本期可解鎖的限制性股票數量過程中,各激勵對象本期可解鎖股份產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直接取整數部分股份計算所得。
本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包含本公司董事、副總經理何雪晴女士。
四、董事會薪酬及考核委員會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符合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的核實意見
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對公司的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解鎖條件滿足情況以及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認為:本次可解鎖激勵對象資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股權激勵備忘錄 1-3 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等的相關規定,在考核年度內均考核合格,且符合其他解鎖條件,可解鎖的激勵對象的資格合法、有效。
五、獨立董事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的限制性股票進行解鎖的獨立意見
經核查,公司的經營業績、激勵對象及其個人績效考核等實際情況均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中對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解鎖條件的要求,對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安排、解鎖等事項符合《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試行)》、《關于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存在侵占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況,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已經達成,激勵對象符合解鎖資格條件,可解鎖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其在考核年度內個人績效考核結果相符,其作為本次可解鎖的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
富安娜 FUANNA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7)
同意公司辦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首次所授予的第二期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鎖相關事宜。
六、監事會關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第一個解鎖期可解鎖激勵對象名單的審核意見
公司監事會對本次激勵對象名單進行了核查后認為:公司331名激勵對象解鎖資格合法有效,滿足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首次授予部分第一個解鎖期的解鎖條件,同意公司為激勵對象辦理解鎖手續。
七、律師事務所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北京市中倫(深圳)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次解鎖符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解鎖條件,公司已按照《股權激勵管理辦法》、《股權激勵有關事項備忘錄1-3號》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 》相關規定履行了對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鎖的內部批準程序,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鎖尚需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確認后,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相關解鎖登記手續。
1、第三屆董事會第三十三會議決議;
2、第三屆監事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議;
3、獨立董事關于相關事項的獨立意見;
4、律師事務所的法律意見書。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